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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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5-12-28

 

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校园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校园网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以下简称CERNET)的接入单位和组成部分,其管理使用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条例,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规定。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网络上不允许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允许发布未经CERNET授权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他用户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转载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校园网上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

第四条 建设和运行校园网的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CERNET及其它计算机网络互连,为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教师要经常访问学校网页,查看学校通知及日程。

二、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有关条例,由校长办公室、中小学部教育科研室、信息中心负责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网的建设和运行;各科室(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网络使用和管理;网络中心负责对校园网建设、使用和运行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决策;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

第六条 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网络中心是学校校园网建设和技术层面上的管理单位。负责校园网具体规划、建设、开发及校园网各项管理政策的制定等工作;负责受理全校的用户帐号申请、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系统维护、安全防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为各学校各部门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第七条 学校校园网实行二级管理,各部门负责对各自部门发布的信息或者主页进行制作、审查,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接入网络及用户管理

第八条 校园网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接入网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条件,符合学校规定的入网条件。

第九条 校园网用户分为部门用户和个人用户。部门用户必须是学校的正式机构;个人用户必须是学校的教职员工。

第十条 学校的各部门用户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与校园网连接前,必须先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然后向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填写《入网用户登记表》。

第十一条 校园网的用户帐号,无特殊原因,均应采用用户部门和用户个人的汉语拼音名(或缩写)或者英文名(或缩写)作为帐户名,以保持帐户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二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如果恶意占用其他人地址或使用非法手段造成损失的将由校长办公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一定的控制。个人用户在离校前或者决定不再使用校园网的必须到网络中心办理取消帐户手续。

四、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保证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和校园网上的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网是学校的公共服务设施,凡连入校园网内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互联设备和信息均受保护。未经网络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连入校园网或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拆卸或改动光缆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不得移动或改动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任何人不得私自御载网络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否则出现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所有上网教师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滥用网络进行游戏、聊天、赌博;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以及进行其他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七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准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允许利用校园网传播违反国家政策的信息;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八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所有人员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上网信息必须先由各自部门领导审查,再由校网络中心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和学校有关规定审查后才能上网发布,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网络中心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帐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用户帐户,并要求用户作出解释。对发布在校园网主页上的新闻需各部门报校办接受审查,不能直接送到网络中心。

第二十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用户也不得把帐号转借他人,如出现他人使用帐号造成违法后果,帐户所有者负有责任。未经网络中心和用户允许使用他人帐号的行为,视为偷窃,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校园网内通报和建议有关行政部门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中心直接报告有害信息链接和违法犯罪行为,由网络中心判断有害信息的危害程度,然后再做进一步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用户,校园网络中心将对其进行警告、关闭帐户、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网络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上的主页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类数据库,由校网络中心统一规划,由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制作上网;对各部门的软、硬件资源,应在校网络中心指导下安排上网,使之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凡利用校园网进行的网络资源开发或应用系统开发,应由网络中心统一规划。

第二十五条 网络中心的所有交换机和所有服务器应每天24小时开机,网络中心应利用一切技术手段,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转。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各部门、年级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各部门主任、年级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