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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师德专项治理举报件接转办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14

附件:2

长春市教育局师德专项治理举报件

接转办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师德专项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加强举报件管理。进一步明确举报件处理流程及责任划分,及时有效处理举报案件,提高案件办结率。长春市教育局对师德专项治理举报件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举报件来源等级

重要举报件:国家级、省级交办

市长公开电话:12345交办

局长信箱交办

一般举报件:市教育局举报电话接办

市教育局网络举报平台接办

二、举报件处理流程及要求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长春市教育局在接到举报件后形成记录单,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及时通知到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受理,按等级注册备案。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在专项治理组织机构中明确专人负责接收举报件,接件后要及时调度工作人员对举报当事人及所在学校进行走访调查。实行首问负责制,落实到相关科室具体人员,不得简单将举报件直接推给学校自行处理,要全程参与调查。

(三)在接到重要举报件后,各县(市)区教育局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向长春市教育局进行回复;在接到一般举报件后,各县(市)区教育局调查核实后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向长春市教育局进行回复。回复件必须加盖有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章;同时被举报学校和教师要出具佐证材料,必须有学校主要领导和教师本人签字。

(四)长春市教育局在收到县(市)区教育局回复后,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进行回复。

(五)县(市)区处理回复后仍有重复举报的案件将提升为重要案件,重要案件接办人需向县(市)区局长汇报,由局长确定督办领导,督导案件办结。

(六)长春市教育局将举报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单、回复件、情况说明等文字材料或音频、视频等资料进行整理并形成档案。

三、责任追究

(一)将各县(市)区教育局专项行动中交办案件的办结率记入本年度县(市)区师德管理工作考核的范围,列入督导评估的范围。对于在专项治理中主动工作,表现突出的县(市)区及个人在予以奖励加分,并作为师德标兵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推卸责任、不积极作为的县(市)区及个人,要在督导评估中予以扣分处理并取消师德标兵的评选资格。问题严重的全市通报批评。

(二)重复举报率较高的举报件,一经长春市教育局查实,除将追究学校及教师责任外,还将对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追责问责。

    驻长中、省直中小学校和市直中小学校按此规定执行。